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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来源:  时间:2013-01-07 16:43:00    【收藏】【打印】【关闭
 

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名称YINGTAN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缩写YTAWS

第二条  协会由鹰潭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鹰潭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事业发展发挥协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鹰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鹰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住所:鹰潭市梅园新村6号(市安监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创建协会网站,收集、交流安全生产信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自律。

(四)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协助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培训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六)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参与安全社区和企业标准化建设考评等服务;编辑出版安全生产管理与科学技术书刊。

(七)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和公益性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协会的章程;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从事与协会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提请协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未经同意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告诫后1年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12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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