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英文名称YINGTAN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缩写YTAWS。
第二条 协会由鹰潭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鹰潭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大力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事业发展,发挥协会在会员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鹰潭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鹰潭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办公住所:鹰潭市梅园新村6号(市安监局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普及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知识,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创建协会网站,收集、交流安全生产信息,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自律。
(四)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协助组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的培训考核,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六)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评估、风险评价,参与安全社区和企业标准化建设考评等服务;编辑出版安全生产管理与科学技术书刊。
(七)开展安全生产交流合作和公益性活动。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协会业务领域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协会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未经同意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告诫后1年内仍不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
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二年12月21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