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会费收取及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顺利开展,本着取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及《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标准:
会长(理事长)单位每年50000元;
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单位每年30000元;
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每年20000元;
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第三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各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于每年元月底前向协会秘书处交纳。
二、新入会的单位会员,接到入会通知后,即按规定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四条 确有困难的单位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可申请酌减会费。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会员应自觉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二)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设专人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三)会费严格用于为会员和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每年将上年度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鹰潭市安全生产协会
二O一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