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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7·29”钢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时间:2016-09-02 14:13:00    【收藏】【打印】【关闭

 

2016729上午7时许,位于贵溪市冶金大道五里亭张家原四冶木器厂内的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在钢管归还分类堆放过程中,发生钢管坍塌1伤,随即送至贵溪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救治,由于伤势较重,于2016817上午8点多钟因救治无效死亡。

接到钢管坍塌事故报告后,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质监局、花园街道办事处分别派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督促协调伤员的救治工作,并责令事故单位对钢管堆跺框架加固整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取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花园街道办事处、市城乡建设局、市市场和质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参加的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7?29”钢管坍塌事故调查组。

过调查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资料查阅、笔录询问、问题核实、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伤亡、损失等情况,认定了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一)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注册于2016229日,注册号:360681610000937,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鹰潭市贵溪市冶金大道五里亭张家原四冶木器厂内,经营者:卢爱民,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钢管、扣件、建筑机械等。

(二)杨永锋,男,现年34岁,汉族,初中文化,雷溪镇人,现住港背唐家村,自由职业者,2016221日与贵溪一中学生公寓项目部工地负责人应文龙签订了一份钢管脚手架包工包料合同。因建设施工需要,杨永锋于2016319日又与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承租合同,钢管、扣件用于履行贵溪一中学生公寓3#-8#楼脚手架项目工程。

(三)杨火德,男,汉族,现年56岁,贵溪雷溪镇人,自由职业者,系杨永锋父亲,替杨永锋从事钢管扣件归还贵溪市瑞祥钢管租赁部场地内的钢管调直及分类堆放事务。

(四)江西宏顺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号:360124110060629,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进贤架桥街,法定代表人:樊考顺,注册资本:壹亿零陆佰壹拾捌万元整,成立日期:20041124日,营业期限:20041124日至20241123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石方、建筑幕墙,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承建,水电安装,石油化工管道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上述项目项目凭资质证书经营,国家政策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五)钢管脚手架分包情况

2016221,贵溪一中学生公寓项目部工地负责人应文龙(甲方)与杨永锋(乙方)签订了一份钢管脚手架合同。工程名称:贵溪一中学生公寓,承包方式:甲方将贵溪一中学生公寓工地3#-8#楼钢管外脚手架双包给乙方(含竹跳板),其主要任务:钢管外双排脚手架挂网等安全设施包搭包拆,工程完工拆除钢管及扣件,由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结算方式:按本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单价32元结算,总价按实际面积计算。工程价款约100万元。工程期限:乙方自钢管进场开始即日起,工程期从2016226日至2016815日止拆除完工。安全事项:乙方在搭设拆除脚手架施工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脚手架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搭设、拆除,乙方脚手架必须保证与工程同步进行。乙方人员在搭设时,安全事故自保。木工、油漆工、水电工等其它工种乱拆除脚手架钢管、扣件及回固点出现的安全事故,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必须服从甲方人员的指挥。

(六)钢管扣件租赁情况

因建筑施工需要,杨永锋与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个体经营者卢爱民2016319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租赁单价:扣件回镙上油0.15/只,缺镙丝1.0/套,钢管修整切割2.00/根,钢管调直1.0/根,钢管锯断10.0/根,代办费:上车费18.0/吨,归类堆放费20.0/吨,工地上的装卸由承租方负责。租赁物资使用提货归还地点:本合同租赁物资将用于贵溪一中工程,承租方委托人身份号:360681198312204715,承租方不再另签授权书,该代表与归还均在出租方指定的仓库,运输费与装卸堆放费用由承租方负责;若需委托出租方代办,费用按实际发生每月税前现金支付,租赁期限和数量:自合同签订履行日起至201610月止,租用钢管总量约300吨,扣件按约定配套,若实际租赁总量不到50%时,按50%总量全租期结算租金,期满继续租用的需签订续租合同,租赁物资签收后,承租方对租赁物资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16729早上六点多钟,杨火德赶到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场地内堆放前两天进场尚未调直及分类堆放好的钢管,约7点左右卢爱民在场地办公室吃早饭,租赁部雇员徐国良俩夫妻也正在场地扣件棚内吃早饭,突然听到“哗”的一声钢管倒塌的声音,卢爱民、徐国良夫妇就赶紧跑近钢管堆放处,见杨火德后脑着地,坍塌的钢管立柱横杠压在其肚子上面,堆在框架内的钢管坍塌部分又压在两根立柱上,杨火德脚卡在坍塌的钢管内。三根钢管框架立柱底部已锈蚀的钢管扣件已崩断。这时隔壁烟道厂的裴娥英两夫妇也正好坐在场地大门口值班室吃早饭,听到钢管倒塌声也赶紧跑到事发现场,帮助撬钢管救人,卢爱民一手抬钢管,一边打电话向“120”求救,徐国良用钢管撬起压在杨火德肚子上面的钢管,裴娥英夫妇俩也帮忙撬钢管、拉人,救了20多分钟后把杨火德从压住的钢管堆中拖出,半个小时左右,人民医院的救护车赶到,把杨火德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负责人卢爱民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电话,并通知了杨火德儿子杨永锋,随后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处置。杨火德被送至市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又转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4医院救治由于伤情较重,杨火德于2016817日上午8点多因救治无效死亡

市政府对事故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7·29”钢管坍塌事故调查组,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协调,布置“7·29”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1、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现场管理不严,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未对钢管框牢物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致使作业场所处于不安全状态,钢管扣件崩断,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杨火德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知识,在履行钢管扣件归还租赁场地钢管调直、分类堆放义务时,冒然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杨永锋,因建设施工需要向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租赁钢管扣件,安排其父亲杨火德从事钢管扣件归还入场的调直、分类堆放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江西宏顺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包的贵溪一中学生公寓楼项目部工地负责人应文龙将3#-8#楼钢管脚手架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人杨永锋,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7·29”钢管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处以20万元的罚款。

2、杨火德,男,汉族,现年56岁,江西贵溪雷溪镇人,自由职业者,未经任何安全教育与培训,自我安全保护意识薄弱,缺乏安全知识,冒然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3、杨永锋,男,汉族,现年34岁,江西贵溪雷溪镇人,自由职业者。既是贵溪一中学生公寓3#-8#楼脚手架工程承包人,又是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钢管、扣件主要承租人,无承包建设工程的相应资质承揽工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市城建局予以取缔,并处罚款。

4、江西宏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溪一中学生公寓项目部工地负责人应文龙将贵溪一中学生公寓楼3#-8#楼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自由职业者杨永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由市城建局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7·29”钢管坍塌事故,充分暴露出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安全生产理念淡薄,安全管理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力,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贵溪市瑞祥建材租赁部立即停止经营,尽快制订完善场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对场地内所有钢管框架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该加固的立即加固,不安全的框架立即拆除,同时为确保安全对钢管堆放限高限宽。

3、加强雇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努力增强雇员的安全意识。

4、制作完善场地内的安全警示标牌,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认真做好场地内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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