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
二、办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初审、现场核查、审议公示)、审定发证。
四、申报材料:
1.非煤露天矿山(采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对新建开采型材的露天矿山,须提交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意见书;
4.对新建开采型材的露天矿山,须提交《矿区边界(开采范围)安全距离测报表》(由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5.对延期换证的,由当地县级安监部门或当地乡镇政府进行现场核查,对确认矿区边界300米范围无生产生活设施的出具核查意见,无此核查意见的或经本局现场核查有异议的,须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出具《矿区边界(开采范围)安全距离测报表》;
6.安全标准化证书(三级及其以上);
7.矿山应急救援预案(须明确矿山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其职责,救援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如与临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合作,需签订救护协议);
8.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对换发证的,须附符合矿山采场现状的最近6个月内的地质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采场工程平面布置图、采场剖面图);
9.对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对矿山存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的,须提交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3.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矿长的安全责任、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生产工人安全责任等)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带班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1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15.依据文件、法规要求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承诺时限:审批时限为22个工作日(该审批时限不包括材料补正、报告修改、现场整改所用时间)。
七、办理地点: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安监局窗口(联系电话:6220569)。
八、特别告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提交一式两份;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性,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向窗口提供原件予以核实)。(2)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超期的不得进行生产,否则,一律按非法生产查处。(3)办理审批手续不收费。 (2014.9.20)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