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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换)发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  时间:2014-10-22 11:23:00    【收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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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服务一次性告知单

(审批事项:核(换)发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本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法规要求,按以下告知的具体要求办理核(换)发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手续。

一、办理依据:国家安监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有关法规

二、办理条件: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初审、现场核查、审议公示)、审定发证。

四、申报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9.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4、5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10.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时限: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材料补正、现场整改所用时间)。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

七、办理地点: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安监局窗口(联系电话:6220569 )。

八、特别告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提交一式两份;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向窗口提供原件予以核实)。(2)未取得非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否则按非法生产查处。(3)办理审批手续不收费。                                       (20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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