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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换)发非药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一次性告知单
   来源:  时间:2014-10-22 11:24:00    【收藏】【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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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行政服务一次性告知单

(审批事项:核(换)发非药品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本局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9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按以下告知的具体要求办理核(换)发非药品类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手续。

一、办理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和《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6]95号)

二、办理条件:符合法定条件

三、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窗口即发备案证明。

四、申报材料: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6.属换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的,须提交原备案证明的正、副本,以及自上次取得生产备案证明以来各年度销售情况统计表及销售明细台帐;

 7.申报单位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8.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承诺时限:当日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

七、办理地点鹰潭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区)安监局窗口(联系电话:6220569)。 

 八、特别告知:(1)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后,提交一式两份,现场即审办结申报单位须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司公章(同时向窗口提供原件予以核实)。(2)办理审批手续不收费。                                             (201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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